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五章 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

第二十九条

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五章 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 第二十九条 涉及本区域、本行业职工切身利益的下列事项可以进行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议:
(一)本区域、本行业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本区域、本行业工资调整幅度;
(三)本区域、本行业同类工种的定额标准;
(四)本区域、本行业需要协商的其他工资事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4-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