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五章 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
第三十条
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五章 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 第三十条 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议草案可以组织召开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经全体代表半数以上同意通过;也可以经受该协议约束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半数以上或者职工大会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通过。
获得通过的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议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获得通过的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议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