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五章 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 第三十二条 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五章 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 第三十二条 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议适用范围内的企业与本企业职工方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其约定的工资报酬标准,不得低于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议的约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4-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