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六章 监督和争议处理

第三十四条

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六章 监督和争议处理 第三十四条 企业方应当在工资集体协议签订或者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将工资集体协议文本、说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报送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企业工会应当督促企业按时报送相关资料,企业不按照规定报送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4-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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