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六章 监督和争议处理
第三十五条
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六章 监督和争议处理 第三十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自收到工资集体协议文本等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工资集体协议即行生效。提出异议的,企业方代表和职工方代表应当及时对异议部分进行协商修改,并重新报送。
企业应当自工资集体协议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职工方应当将工资集体协议文本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企业应当自工资集体协议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职工方应当将工资集体协议文本报上一级工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