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六章 监督和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六章 监督和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企业违反工资集体协议的,地方工会可以发出劳动法律监督整改意见书,要求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提出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地方工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4-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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