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六章 监督和争议处理 第三十九条 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六章 监督和争议处理 第三十九条 因履行工资集体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申请调解或者提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4-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