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六章 监督和争议处理 第四十条 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六章 监督和争议处理 第四十条 工会、职工或者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发现企业在签订、履行工资集体协议过程中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投诉或者举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4-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