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企业违法降低协商代表工资以及其他待遇,未经本人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拒绝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企业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4-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