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在工资集体协商中有恐吓、胁迫、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故意伤害协商相关人员等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4-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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