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代表组织,是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商会、行业协会等代表企业的组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4-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