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六章 监督和争议处理 第三十八条 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六章 监督和争议处理 第三十八条 因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协调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4-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