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六章 监督和争议处理 第三十三条 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六章 监督和争议处理 第三十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监督和指导企业落实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4-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