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二章 协商代表 第十二条 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二章 协商代表 第十二条 协商代表在工资集体协商中,应当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4-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