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二章 协商代表

第十一条

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二章 协商代表 第十一条 本企业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占用工作时间的,其工资和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本企业职工方协商代表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未经本人同意,企业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
协商代表的任期与工资集体协议期限相同。本企业职工方协商代表在任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4-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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