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二章 协商代表 第十条 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二章 协商代表 第十条 协商代表产生后,应当于五个工作日内在有关企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4-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