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工会的相关评优评先活动,应当将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情况作为重要依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记录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工资集体协商的相关企业信用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将其纳入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记录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工资集体协商的相关企业信用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将其纳入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