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对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工资集体协议进行监督和指导。
企业代表组织应当依法帮助、指导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应当依法帮助、指导企业工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监督工资集体协议的签订和履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共同研究处理工资集体协商中的重要问题,加强对企业和职工双方的指导、协调、监督、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4-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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