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利益兼顾、协商一致的原则,保障职工实际工资水平与企业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以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4-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