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九条 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改变建筑物用途,从事餐饮、娱乐、商场等经营活动的,其停车位应当达到规定配建指标;达不到规定配建指标的,应当配建或者增建停车位,并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停车位未达到规定配建指标的,不得批准改变建筑物用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核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0-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