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六条
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六条 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由市和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规划结构布局和交通需求状况,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县(市)域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县(市)域总体规划经依法修改后,应当及时调整相关的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
经依法批准的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经依法批准的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