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在道路停车泊位不按规定时间、准停车型停放车辆或者使用收费道路停车泊位不缴费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0-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