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公共停车场经营者擅自停止经营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0-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