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设置、毁损、撤除道路停车泊位和标志标线,妨碍道路停车泊位的停车功能或者将道路停车泊位据为专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0-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