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0-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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