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缩小使用范围或者变公共停车位为专用停车位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机动车位一万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0-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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