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共停车场经营未按照规定报城市管理部门备案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0-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