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五章 服务与保障

第三十七条

宁波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五章 服务与保障 第三十七条 市和区县(市)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有公众参与的全民健身工作监督评估制度,按照下列规定开展监督评估:
(一)市和区县(市)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工作计划落实情况和公共体育设施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二)市和区县(市)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公共体育设施免费开放、开放时间、举办体育活动的数量、服务的人次、开放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预算资金安排和经费补助;
(三)市和区县(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体育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对公办学校体育设施面向社会开放的时间、服务人次、开放对象满意度等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经费补助;
(四)市和区县(市)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性体育设施的经营者履行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的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继续向其购买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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