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五章 服务与保障 第三十八条 宁波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五章 服务与保障 第三十八条 市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等部门依法建立健全全民健身行业信用体系,建立和完善相关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制度,实行行业信用信息公示与共享机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