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三章 设施维护与开放

第十八条

宁波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三章 设施维护与开放 第十八条 全民健身设施管理维护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全民健身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和服务制度;
(二)公示服务项目、开放时间、收费标准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三)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以及安全警示标志;
(四)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并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设施的安全完好和正常使用;
(五)向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开放的设施,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全民健身设施管理维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急救设施和防疫用品,并定期开展急救技能培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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