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三章 设施维护与开放
第十九条
宁波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三章 设施维护与开放 第十九条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管理维护责任单位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确有服务成本开支的,可以适当收取成本费用,但是应当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实行减免。收费收入应当专项用于公共体育设施的日常维修、保养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具体收费标准应当报经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公共体育设施因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至少提前七日向公众公示停止开放原因以及时间,涉及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等紧急情况的除外。
公共体育设施因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至少提前七日向公众公示停止开放原因以及时间,涉及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等紧急情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