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三章 设施维护与开放

第二十一条

宁波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三章 设施维护与开放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创造条件,全部或者部分向公众开放。
单位和个人利用自有场地配置体育设施并向公众开放的,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按照规定实行收费的公园、政府投资建设的具备晨练场地的景点,应当向公众晨练活动免费开放,并公示开放时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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