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四章 活动组织与促进 第二十三条 宁波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四章 活动组织与促进 第二十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举办具有地方特色的全民健身运动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全民健身活动和赛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