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四章 活动组织与促进
第二十四条
宁波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四章 活动组织与促进 第二十四条 市和区县(市)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等部门引导青少年开展健康有益的体育活动,培养青少年体育锻炼兴趣,掌握体育运动技能,养成体育健身的习惯。
市和区县(市)体育、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在农民丰收节、传统节日和农闲季节,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性体育活动,结合农业生产劳动和生活习惯,创新适合农村居民的体育健身项目和方法。
市和区县(市)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定期开展职工、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体育健身活动,创新适合不同群体特点的体育健身项目和方法。
市和区县(市)体育、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在农民丰收节、传统节日和农闲季节,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性体育活动,结合农业生产劳动和生活习惯,创新适合农村居民的体育健身项目和方法。
市和区县(市)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定期开展职工、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体育健身活动,创新适合不同群体特点的体育健身项目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