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四章 活动组织与促进
第二十六条
宁波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四章 活动组织与促进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开设体育课和开展课外体育活动,培养学生掌握至少一项体育运动技能,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不少于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的体育运动会。
禁止学校占用或者变相占用体育课程时间。
学校应当保障残疾学生参加与自身能力相适应的体育活动。
禁止学校占用或者变相占用体育课程时间。
学校应当保障残疾学生参加与自身能力相适应的体育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