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四章 活动组织与促进 第二十七条 宁波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四章 活动组织与促进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小型多样、注重实效的原则,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或者工作特点,组织开展工间操等多种形式的体育健身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