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四章 活动组织与促进
第二十八条
宁波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四章 活动组织与促进 第二十八条 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者应当根据全民健身活动的风险因素,加强对全民健身活动的安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安全保障措施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和区县(市)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体育设施、全民健身活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技能培训,强化日常安全检查、风险提示等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市)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市和区县(市)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体育设施、全民健身活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技能培训,强化日常安全检查、风险提示等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市)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