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四章 活动组织与促进
第二十九条
宁波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四章 活动组织与促进 第二十九条 公民在参加健身活动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全民健身设施管理维护责任单位制定的管理制度,文明健身,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毁、破坏全民健身设施;
(二)从事封建迷信、色情、暴力、赌博等活动;
(三)违反噪声污染防治、道路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影响其他公民正常工作、学习、生活;
(四)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
(一)损毁、破坏全民健身设施;
(二)从事封建迷信、色情、暴力、赌博等活动;
(三)违反噪声污染防治、道路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影响其他公民正常工作、学习、生活;
(四)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