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四章 活动组织与促进

第二十二条

宁波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四章 活动组织与促进 第二十二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体育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在国家全民健身日、省全民健身月期间,加强全民健身宣传,组织开展全民健身展演、展示、咨询、体质测定、知识讲座、科学健身指导等全民健身服务活动。
每年一月第一周为全民健身周。市和区县(市)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周组织开展健康跑、登山等体育健身活动。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众积极参与。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国家全民健身日、全民健身周等免成本费向公众开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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