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三章 设施维护与开放

第二十条

宁波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三章 设施维护与开放 第二十条 除特殊教育学校以外的公办中小学校的体育设施,应当向公众开放。其中,非寄宿制公办中小学校体育设施开放时间为双休日、寒暑假、法定节假日每天不少于八小时,其他时间每天不少于二小时且应当安排在教学时间之外;寄宿制公办中小学校体育设施实行寒暑假开放,开放时间可以参照非寄宿制中小学校体育设施的开放时间。开放时间应当向社会公布。
公办高等院校应当创造条件,利用寒暑假等非教学时间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
鼓励民办学校的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
学校体育设施应当免费开放,确有服务成本开支的,可以参照公共体育设施的收费标准,收取必要的费用,所收费用应当专项用于体育设施的维护、保养,不得挪作他用。
学校开放体育设施可以通过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管理,也可以采取与所在辖区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建、共享的方式,优先面向辖区内居民有序开放。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提供经费保障,并为其办理相关责任保险。区县(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名录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学校体育设施开放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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