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全民阅读促进条例
第三章 阅读推广

第二十三条

宁波市全民阅读促进条例 第三章 阅读推广 第二十三条 市和区县(市)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旅游、民政和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定期为有需要的视障人士等阅读障碍者提供盲文出版物、大字出版物、有声读物等特殊阅读资源,并通过完善特殊阅读设施,开展特殊阅读指导服务,帮助阅读障碍者参加阅读活动。
市和区县(市)公共图书馆应当开设视障人士阅览室、借阅区。各类公共阅读服务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为老年人、残障人士提供便利服务和无障碍服务。
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应当结合自身条件,将老年人阅读服务纳入养老服务内容,组织开展老年人阅读活动。民政、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应当对老年人阅读提供支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宁波市全民阅读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