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全民阅读促进条例
第三章 阅读推广

第二十条

宁波市全民阅读促进条例 第三章 阅读推广 第二十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通过组织开展阅读能力辅导、知识讲座、文献展览、读书交流、演讲诵读、阅读经验分享、优秀读物推荐、图书互换共享、阅读积分激励等活动,推广全民阅读,并制定全民阅读活动计划,明确活动的内容、次数、时间,提前向社会公布。
公共图书馆应当通过免收借阅押金、免费提供文献信息查询及借阅、二十四小时开放网络数字服务资源、定期开展流动图书服务、提供个性化图书预约配送服务等途径向社会公众提供平等、开放、共享、便利的阅读服务。
市级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立少年儿童图书馆,其他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立少年儿童图书馆或者单独设置少年儿童阅览区域。少年儿童图书馆或者少年儿童阅览区域应当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建立图书分类阅读指导目录,开展面向少年儿童的阅读服务活动,并为学校组织开展有关课外阅读活动提供阅读空间、专业指导等方面支持。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图书馆、科研单位图书馆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的职工书屋定期向社会开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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