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全民阅读促进条例
第三章 阅读推广

第十七条

宁波市全民阅读促进条例 第三章 阅读推广 第十七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全民阅读推广工作,通过创建全民阅读品牌、开展主题阅读活动、组织全民阅读公益宣传等途径,引导市民树立终身阅读理念,培养日常阅读习惯,营造全民阅读的社会氛围。
新闻出版、文化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民阅读促进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公益性、普惠性、经常性阅读活动,对阅读推广人、阅读服务志愿者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开展阅读活动给予支持。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结合各自工作领域和相关公共服务活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公益性、普惠性阅读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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