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全民阅读促进条例
第二章 阅读服务设施
第十六条
宁波市全民阅读促进条例 第二章 阅读服务设施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公共阅读服务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图书馆、村(社区)图书室、公共阅读栏(屏)、数字阅读设备终端等公共阅读服务设施的性质和功能或者缩小其设施配置标准、建筑面积。
因规划调整或者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拆除公共阅读服务设施或者改变相关服务设施性质、功能和设施配置标准、建筑面积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全民阅读公共服务基本标准重建、改建,并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改变或者建设与拆除、改变同时进行的原则。重建、改建相关服务设施,不得低于原有设施配置标准、建筑面积和标准。
因规划调整或者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拆除公共阅读服务设施或者改变相关服务设施性质、功能和设施配置标准、建筑面积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全民阅读公共服务基本标准重建、改建,并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改变或者建设与拆除、改变同时进行的原则。重建、改建相关服务设施,不得低于原有设施配置标准、建筑面积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