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五章 场站设施管理 第三十二条 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五章 场站设施管理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汽车场站设施以及根据土地出让合同要求与建设工程配套的公共汽车场站设施,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由建设单位移交给政府指定的管理单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2-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