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四章 客运管理
第三十一条
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四章 客运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应当每年组织对经营者的经营服务质量进行评估。
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对经营者的经营服务质量进行评估时,应当邀请乘客代表参加,并通过多种途径公开听取各方面意见。
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对经营者的经营服务质量进行评估时,应当邀请乘客代表参加,并通过多种途径公开听取各方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