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四章 客运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四章 客运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指导、监督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查处发生在公共汽车和场站内的各类治安案件,保障客运从业人员、乘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在交通秩序许可的条件下,交通警察应当安排公共汽车优先通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2-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