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四章 客运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四章 客运管理 第二十八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站点候车时依次排队,不得爬窗、吊门或者阻拦车辆运行;
(二)上车主动购票、投币、出示有效乘车凭证或者使用电子乘车卡;
(三)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或有碍乘客安全的动物,不得携带重量超过五十公斤,体积超过零点一二五立方米,占地面积超过零点五平方米或长度超过一点五米的物品及公共汽车乘坐规则规定禁止携带的物品;
(四)醉酒者、精神病患者和身高一点二米以下的未成年人,应当有他人陪同乘车;
(五)禁止在车厢内吸烟或者向车内外吐痰、乱扔杂物;
(六)不得损坏车辆和车辆上的设施或进行其他妨碍车辆行驶、停靠和乘客安全的行为;
(七)配合驾驶员、乘务员检验票证。
乘客违反前款规定,经劝阻拒不改正的,驾驶员、乘务员可以拒绝为其提供乘坐服务。
乘客在公共汽车上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一)在站点候车时依次排队,不得爬窗、吊门或者阻拦车辆运行;
(二)上车主动购票、投币、出示有效乘车凭证或者使用电子乘车卡;
(三)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或有碍乘客安全的动物,不得携带重量超过五十公斤,体积超过零点一二五立方米,占地面积超过零点五平方米或长度超过一点五米的物品及公共汽车乘坐规则规定禁止携带的物品;
(四)醉酒者、精神病患者和身高一点二米以下的未成年人,应当有他人陪同乘车;
(五)禁止在车厢内吸烟或者向车内外吐痰、乱扔杂物;
(六)不得损坏车辆和车辆上的设施或进行其他妨碍车辆行驶、停靠和乘客安全的行为;
(七)配合驾驶员、乘务员检验票证。
乘客违反前款规定,经劝阻拒不改正的,驾驶员、乘务员可以拒绝为其提供乘坐服务。
乘客在公共汽车上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