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2-12-11 共 3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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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维护公共汽车客运秩序,提高客运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本市实... 第二条 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客运的规划、建设、经营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公共汽车客运,是指利用公... 第三条 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和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市和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汽车客... 第四条 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公共汽车客运行业的发展,应当与经济发展、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其他公共客运... 第五条 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公平竞争、安全营运、优质服务、便利公众的原则。 鼓励在公共汽车客运的经营和管理领...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编制公共汽车客运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 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根据公共汽车客运规划和城乡发展、人民生活的实际需要,制定线路开... 第八条 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公共汽车客运规划确定的公共汽车场站设施用地和空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本条例所称... 第九条 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公共汽车场站设施的建设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公共汽车场站设施建设的投入,鼓励、支... 第十条 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下列建设工程在编制项目设计方案时,应当按照规划技术规范配置公共汽车首末站、途经站、枢纽站等公共汽车场站设施或... 第十一条 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公共汽车场站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并经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根据公共汽车客运规划设置公共汽车候车亭和港湾式停靠站点;道路交通条件许可的,应当...

第三章 经营权

第十三条 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三章 经营权 第十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经营者应当取得市或县(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授予的线路经营权。 取得公... 第十四条 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三章 经营权 第十四条 线路经营权的授予,应当采取招投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 招投标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第十五条 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三章 经营权 第十五条 线路经营权竞标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客运车辆或者相应的... 第十六条 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三章 经营权 第十六条 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应当与取得线路经营权的经营者签订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合同。线路经营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运营线... 第十七条 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三章 经营权 第十七条 经营者在线路经营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或县(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应当解除线路经营合同,撤销其线路经...

第四章 客运管理

第十八条 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四章 客运管理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业标准、规范、规程; (二)组... 第十九条 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四章 客运管理 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线路经营合同约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及其间隔时间、车辆数、车型、车辆载客限额、票价组织运营,不得... 第二十条 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四章 客运管理 第二十条 线路计划调整的,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实施运营调整,经营者应当执行。 道路、地下管线等城市基础设... 第二十一条 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四章 客运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及时组织车辆、人员进行疏运: (一)抢险救... 第二十二条 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四章 客运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共汽车车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公共汽车车票价格确定前,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根据法律、法... 第二十三条 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四章 客运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共汽车客运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辆技术性能和尾气排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二)在规定... 第二十四条 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四章 客运管理 第二十四条 采用装有空调设施的车辆运营的,车厢内温度高于二十八摄氏度或者低于十摄氏度时,经营者应当开启车辆空调设施。 ... 第二十五条 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四章 客运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共汽车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三年内无死亡或重伤三人以上且负同等... 第二十六条 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四章 客运管理 第二十六条 驾驶员、乘务员从事运营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佩戴服务标志,遵守服务规范,衣着整洁,语言文明; ... 第二十七条 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四章 客运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拒绝支付车费: (一)未按规定收费,擅自提高价格的; (二)不出具或者出具不符合规... 第二十八条 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四章 客运管理 第二十八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站点候车时依次排队,不得爬窗、吊门或者阻拦车辆运行; (二)上车主动购票、... 第二十九条 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四章 客运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指导、监督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查处发生在公共汽车和场站内的各类治安案件,保... 第三十条 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四章 客运管理 第三十条 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共汽车运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持有行政执法证件。 公共汽车客运管... 第三十一条 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四章 客运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应当每年组织对经营者的经营服务质量进行评估。 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对经营者的经营服务质...

第五章 场站设施管理

第三十二条 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五章 场站设施管理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汽车场站设施以及根据土地出让合同要求与建设工程配套的公共汽车场站设施,经相关部门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