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四章 客运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四章 客运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共汽车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三年内无死亡或重伤三人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记录;
(三)经市级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培训,考试合格。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三年内无死亡或重伤三人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记录;
(三)经市级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培训,考试合格。